失業後領不足失業保險可以告州政府嗎?

本人現在加州,工作幾個月後失業,申請失業保險很快批下來了,但是隻按照在加州工作的工資計算,所以很少。本人在來加州以前在東部一個州工作了10年。按規定可以申請combined wage claim, 按要求把原來的dated check stubs 和 W2 都拷貝了郵寄給了加州EDD,多次寫信交涉,最後還是說,在外州找不到我的工資記錄。 給原來的州寫信,沒有任何答複。

交了10多年的稅,為什麽失業了不能得到該得的失業保險呢?

有2個問題:
1。能不能狀告州政府呢? 如果可以,該告加州政府還是原來州政府,還是都告?

2。如果告了,對以後入籍有影響嗎?

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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