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皮匠和各位大俠:關於花旗這樣拿救助公司的H1B問題

來源: yuanyuan1013 2009-05-09 07:38:2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09 bytes)
這幾天做了一些research,並且和花旗的lawyer有談過,現在的情況是:2009年2月17日,奧巴馬簽了一個叫EAWA的法案,這個法案規定凡是拿救助的公司不可以申請新的H1B,同時原來的exception條件(工資60k以上或者master以上)也不再適用。同一個公司,不同子公司的轉換,也被包括在新的H1B範疇(如果嚴格講,花旗投行和citibank是不同的legal employer)。這個EAWA法案不適用於原有H1B的延期和H1B轉綠卡的情況。現在我的問題是:我不是自己從花旗的一個子公司找工作找到另外一個子公司,而是我們整個group由一個子公司轉到另外一個子公司,這是屬於consequence of corporate restructure。我的工作性質,工作的group,我的工作職責沒有任何變化,同時我的condition of employment也沒有任何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任何可能不file 新的petition呢? 根據花旗的計劃,eventually 我們投行back office 的所有功能都要轉到citibank side,如果按照新法案的規定,這樣的轉變屬於新H1B petition,那所有在舊公司的H1B holder就全部麵臨著失業。請各位幫我出出主意,我該怎麽辦?同時,如果人在新公司工作,但是payroll 和headcount還暫時保留在原公司,這樣是否可行,是否違法?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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