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two-year rule

我和我先生是在2001年去歐洲留學的,2003年1月從歐洲申請來美國交換學習,當時在歐洲美國領事館拿的是J-1簽證,並且有回國服務兩年(Foreign Residency Requirement)的限製。

2003年9月交換實習後,我們回到了歐洲繼續讀本科。 並於2005年7月在歐洲完成了本科學曆。

2005年8月我們再次從歐洲申請來美國攻讀碩士,拿的是F-1 簽證,(在歐洲使館簽證時,工作人員在我們以前的J-1簽證上蓋了一個大章:(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

2007年4月,我們在美國碩士畢業後,找到工作,轉為H-1(EB3)工作簽證。

2007年7月我們遞交了I-140申請綠卡。

2009年3月我們的I-140順利通過.

目前I-485 pending, 由於我們2003年第一次來美國時的J-1簽證上有回國服務兩年(Foreign Residency Requirement)的限製,我們很擔心在申請綠卡時會有麻煩,但律師跟我們講由於我們已經用不同的身份,F-1簽證入美,並且又取得了H-1簽證,這就說明J-1的身份已經結束了,在申請綠卡的時候不會有影響,這是否屬實?這種情況是否還需要在做J-1waiver, 我們的I-485 已遞交,現在補做waiver是否來得及?

敬請您百忙之中盡快給與回複, 萬分感謝您的幫助!

所有跟帖: 

回複:J-1 two-year rule -jbrother- 給 jbrother 發送悄悄話 (206 bytes) () 04/13/2009 postreply 17:27:35

Ur lawyer is not experienced at all -88fanfan- 給 88fanfan 發送悄悄話 88fanfa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14/2009 postreply 06:52:15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