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兩次離婚史, 但由於在第2次結婚時, 婚姻登記處把前離婚證收回去了,所以就隻手裏就隻有最後一次離婚證, 她和美國未婚夫申請K簽證來美國, 但在來美國之前兩人聯合填表格時提到最早一次婚姻時, 女方沒有離婚證, 同時也不願找前夫答關於幾年前的準確離婚日期, 同時孩子被判前夫所有, 而且離婚後前夫不同意母親和孩子見麵, 隻要知道母親見過孩子, 那孩子肯定要被父親暴打, 所以母親為了不要孩子為難, 就忍痛沒有見過孩子。 所以兩個人就在填表格時沒有提及最早一次婚姻和孩子之事。 可現在孩子18歲快19歲了, 孩子自己在外打工了, 努力奮鬥1年多, 總算找到自己母親了, 兒子也到法院谘詢18 歲後, 他自己有權跟任何一方生活的理由, 所以孩子的母親和現在美國的丈夫要為孩子辦理簽證, 那他們還可以申請這個孩子來美國嗎? 他母親是永久綠卡, 母親現在的丈夫是美國公民。 美國丈夫知道所有的真實情況, 丈夫說有丈夫申請孩子來美國, 而且他丈夫寫申明信解釋孩子的關係。 你們覺得可行嗎?應該屬於哪一種類型的簽證呢? 我朋友的孩子和我兒子關係也特別好!我來問問你們看看, 你們分析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