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嶽父母在1月13號廣州簽證被拒。他們在2007年7月5好來美,07年12月申請延期。嶽父呆到08年一月10號,嶽母呆到08年6月28號。延期申請再08年6月3好被拒。
上周據簽的裏有沒有具體告訴他們,但可能是嶽母在國內帶的時間還不到一年。
現在我們有兩個選擇。我老婆6月中旬畢業典禮。是讓他們5月底用參加畢業典禮為理由再簽呢?還是等到7月份嶽母也在國內呆夠一年後再簽呢?畢業典禮該是個好借口,但那時嶽母在國內還是沒有呆夠一年。但是等到7月份的話,就沒了畢業典禮這個借口了。
哪一個看起來把握更大呢?他們是在廣州簽的。真把我們急壞了。
請教皮匠和有類似經驗的朋友----B2 被拒後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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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think your in-laws need any good or better reasons - 回複:請教
-p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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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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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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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2009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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