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我目前有AOS身份,我也不在乎有沒有H4。有一個attorney認為我根本沒必要reopen the case. 我這樣做的話,有什麽後果?CIS會initialize deportation process 嗎?
以下是我的background:
我的OPT於07/15/2008結束。我於 06/02/2008 申請轉H4。結果我的申請被否決。理
由是SEVIS係統上說我的有效期是04/07/2008 (這個日期是移民局新OPT規定的生
效日期),因此,我有三個月的非法滯留。信上還說這個case 不能appeal, 但可以
reopen,前提是我必須提供新的證據。
我於 07/2007 遞交了485,目前處於pending狀態。我於今年申請了工卡,有效期從
03/11/2008開始。這是否為一個有利證據呢?
另外,我當時申請H4的原因是我老公的140pending。 我想用H4作為一個backup。目
前140已批準,我當然不用H4作為一個backup。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告訴移民局我是
AOS狀態,移民局還會批準我的H4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