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免簽證協議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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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繼續濫用因公護照;忽視普通公民

截至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下列國家達成了互免簽證協議。中國公民持有關護照前往有關國家短期旅行通常無需事先申請簽證。

序號 協議國 互免簽證的證件類別 生效日期
1 阿爾巴尼亞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1956.08.25
2 阿根廷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93.08.14
3 阿塞拜疆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 1994.02.10
團體旅遊 1994.05.01
4 埃及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2007.01.27
5 巴基斯坦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87.08.16
因公普通護照 1988.04.30
6 巴西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4.08.10
7 白俄羅斯 外交、公務護照;團體旅遊 1993.03.01
8 保加利亞 *1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 1987.07.17
9 貝寧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附有“公務證明”的普通護照 1993.11.06
10 秘魯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2004.05.12
11 波黑 *2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標有“因公”字樣的普通護照 1980.01.09
12 波蘭 外交、公務護照、海員證、機組人員證件 1992.07.27
13 玻利維亞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87.11.15
14 朝鮮 外交、公務護照 1956.10.01
因公普通、因公團體護照 1965.01.01
15 赤道幾內亞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6.01.01
16 俄羅斯 團體旅遊 2000.12.01
外交護照,隨車執行公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指定定期機組人員、持海員證執行公務船員 2001.05.25
17 厄瓜多爾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87.07.11
因公普通(特別)護照 1988.04.30
18 菲律賓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限臨時訪問人員) 2005.02.28
19 哥倫比亞 外交護照 1987.11.14
公務(官員)護照 1991.11.14
20 格魯吉亞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團體旅遊 1994.02.03
21 古巴 外交、公務(官員)、因公普通護照 1988.12.23
22 圭亞那 外交、公務(官員)、因公普通護照 1998.08.19
23 哈薩克斯坦 外交、公務護照 1994.02.01
24 黑山 *2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標有“因公”字樣的普通護照 1980.01.09
25 吉爾吉斯 外交、公務護照 2003.06.14
26 柬埔寨 外交、公務護照 2006.09.14
27 克羅地亞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95.04.09
28 老撾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有效公務簽證的普通護照 1989.11.06
29 立陶宛 外交、公務護照、海員證(隨船) 1992.09.14
30 羅馬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海員證 1981.09.16
31 馬爾代夫 外交、公務護照 1984.11.27
32 馬其頓 *2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標有“因公”字樣的普通護照 1994.07.19
33 蒙古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 1989.04.30
34 孟加拉 外交、公務(官員)、因公普通、加注“政府公務”或“免費”字樣的普通護照 1989.12.18
35 緬甸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98.03.05
36 摩爾多瓦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團體旅遊 1993.01.01
37 墨西哥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98.01.01
38 尼泊爾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6.10.16
39 塞爾維亞 *2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樣的普通護照 1980.01.09
40 塞浦路斯 外交、公務護照 1991.10.02
41 塞舌爾 外交、公務護照 1992.02.20
42 聖馬力諾 外交、公務、普通護照 1985.07.22
43 斯洛伐克 *3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1956.06.01
44 斯洛文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1994.07.01
45 蘇丹 外交、公務、特別、官員護照 1995.10.26
46 塔吉克斯坦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 1993.06.01
47 泰國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3.10.18
48 坦桑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2005.07.11
49 特立尼達和
多巴哥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6.11.23
50 突尼斯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2006.09.29
51 土耳其 外交、公務(特別)、因公普通護照 1989.12.24
52 土庫曼斯坦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團體旅遊 1993.02.01
53 委內瑞拉 外交、公務護照 1989.07.13
54 文萊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2005.06.18
55 烏克蘭 外交、公務護照和海員證 2002.03.31
56 烏拉圭 常駐對方國家使領館人員所持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88.11.07
外交護照 1994.01.01
57 匈牙利 外交、公務護照 1992.05.28
58 牙買加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95.06.08
59 亞美尼亞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樣的普通護照 1994.08.03
60 伊朗 外交、公務護照 1989.07.12
61 印度尼西亞 外交、公務護照 2005.11.14
62 約旦 外交、公務(特別)護照 1993.03.11
63 越南 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 1992.03.15
64 智利 外交、公務(官員)護照 1986.05.07
65 哥斯達黎加 外交、公務護照 2008.01.15
66 馬耳他 外交、公務護照 2008.03.06


注:
*1保加利亞於1999年取消了其因公普通護照。目前,我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赴保仍可免簽,但持因公普通護照人員需辦理簽證。

*2目前適用中國與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有關協議。

*3目前適用中國與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有關協議。

*4根據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關於便利人員合法往來和打擊非法移民活動諒解備忘錄》之《實施細則》,雙方給予所有持外交護照和部分持公務護照人員免簽待遇。

*免簽入境並不等於可無限期在協定國停留或居住,根據協定要求,持有關免簽護照入境後,一般隻允許停留不超過30 日。持照人如需停留30 日以上,按要求應盡快在當地申請辦理居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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