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申请延期AP 的两个问题

本人2007年8月在德州工作時候同時遞交I140,I485以及AP和EAD。 其中EAD和AP在2007年11月獲得來自TSC的批準。 我在2008年7月更換雇主, 並且從德州搬遷到加州。目前去年申請的AP已經到期。 本人目前計劃renew AP. 其中有兩個問題∶
(1)延期申請往哪個中心遞交? 是以前的TSC 還是目前居住的加州管轄中心NSC?
(2) 本人目前140尚未批準,但以前雇主在我 開時候答應繼續幫助我申請140。我估計移民局尚不知道我更換雇主(當然工作性質和以前完全相同)。 如果我現在申請延期, 會不會導致讓移民局知道我變換雇主的事實,從而使得我的140申請複雜化起來?

預先感謝大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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