裏麵也看到暗示說,最好主動向組織交代:如果你proactively report,那麽他們一般都OK。但是如果給他們發現你換了工作,比如原雇主撤銷case,那麽移民局可能發deny的通知。_:mad:
但也有建議不是很有必要(在PJ forum裏),而且說“人們都傾向於不主動地向移民局提供任何關於更換雇主的文件,除非是收到了這樣的 RFE. 在這種情況下,新雇主出具的一封證明信,有“job title, job description and salary” 就足夠了。 ”
到底是要還是不要?因為我是跨州換工作,要填地址改變表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