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This is not true. H4 time is counted in total 6 years. No ano

You are completely wrong! I copy the following from Mr. Fan's website: http://www.fan-law.com/getArticle.cfm?articleID=1332&language=1

Wednesday, December 20, 2006 - ( 761 views )

有關USCIS對H和L身份的最新指引

移民局USCIS官員Michael Aytes在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有關H和L身份申請的重要最新指引。以下為備忘錄的重點:

1. H-4 and L-2 Time Decoupled from H-1B and L-1 Time

在新的指引下,如果H-1B申請人之前H-4或L-2身份的,其H-4或L-2身份所用的時間並不需要計算在6年H-1B的時間要求內。

2. Periods of Stay Beyond Six Years in H-1B Status

對於符合AC21條例而可申請6年H-1B後延期的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時其並不需要處於H-1B的身份。即是對於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申請人,無論其是否身在美國境內或處於H-1B身份,隻要他(她) 之前能維持合法的身份就可以進行“第7年” 的H-1B申請。(有關詳細內容請看本網站今天刊登的另一文章“有關6年H-1B後的延期申請”)

3. H-1B “Remainder” Option

如果H-1B申請人之前在美國的H-1B雇主是受名額限製的(cap-subject) ,而此申請人並沒有用盡其6年的H-1B而離開美國超過1年的時間,那麽,基於新條例,USCIS可允許他們重新申請H-1B回美。基本上,申請人有兩個選擇:1.申請人可申請一個新的H-1B;2. 如果H-1B名額用完,申請人可以H-1B “Remainder” Option的方式申請而無須受到名額限製。例如,申請人A的H-1B(受名額限製) 身份是從1999年的1月1日至2004年的12月31日。然後A離開美國並打算在2006年的2月以H-1B回美,那麽A可以申請一個受名額限製的H-1B;如果名額用完,A也無須擔心,因為他可以以H-1B “Remainder” Option申請而不受名額限製。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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