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小白兔,皮匠以及熱心人們兩個關於H-1,H-4問題

本人I-485 pending,有AP,已經使用回國一次,沒換過雇主, H-1B仍然有效到明年七月,還能再續。 計劃回國先領結婚證,等些天我簽H-1B,同時老婆簽H-4。

1。大家建議老婆申請H-4填DS156時,計劃在美國停留時間寫我H-1B的失效時間--明年七月,這樣寫簽證官是否會認為在美停留時間太長,追問老婆是否放棄國內工作,擔心她滯留在美不回國內?

2。我偏巧和老婆同一個姓氏,沒有血緣關係,去簽證還要多做個公證嗎?有“無親屬關係公證”這一說法嗎?有必要做這種公證嗎?簽證官會懷疑我們是親戚嗎?用兩人出生公證(出生地離很遠)可以說明嗎?這問題有點搞笑。但有點困擾我。

望熱心人給以解答,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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