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綠卡離婚轉正式綠卡及入籍問題

朋友的賬號上不了,讓我代問壇子裏的大蝦們:
7年的感情,結婚兩年,持臨時綠卡1年,老公外遇,婚姻真實性毋庸置疑。隻是因為兩人有各自的工作,報稅是分開的(married filing separate),沒有共同賬號,房子是老公買的,但房產權夫妻共有。沒有子女。
問:
1. 如果現在申請離婚的話,是不是立刻可以申請自己作為正式綠卡的申請人,取消原先和老公的聯合申請?還是等到臨時綠卡有效期的前90天才可以遞申請?如果還要等一年才遞申請的話,證實婚姻真實性的證據除了過去的照片,共同的地址,結婚照,房產證之外,還有什麽有力的證據(一年後health insurance等等說不定都會隨著離婚而被取消?)
2. 網上有說臨時綠卡的兩年也將算入入籍所需的五年裏,但壇子裏說臨時綠卡離婚後拿到正式綠卡要等四年零9個月才能入籍。如果不得已為了這個拖到拿到正式綠卡之後再離婚,在拿到正式綠卡之後是否可以立刻提出入籍申請(在提出離婚之前)- 這樣是否可以避免再等四年零9個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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