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題來了,關於LG的I-485申請,請pjiang老師及其他好心人幫忙回答

我去年6月遞的485,EB2,PD 2005年8月,下個月就排到了。我的case遞到NSC後轉到TSC.

LG去年7月遞的485,EB3,PD 2007年某月,遙遙無期。140還在NSC,也沒批。

我們今年3月結婚,在我的485批下來之前。

我們分別問了兩邊的律師,我的律師建議了三個方法:

1. 把我的 140 approval notice, 485 receipt notice 還有我們的結婚證書提供給LG那邊的律師,請他們把LG的 485 case attatch到我的case上;

2. Go to Infopass and ask for instructions;

3. 重新給LG file 485 as my dependant.

對於第一個方法,LG的律師說 "The basis of the two cases is different and therefore new applications must be made." 這種說法對嗎?如果不對,我們該怎樣做(可能隻有自己做了)?

對第二個建議,我想同時進行。但是應該以我還是以LG的名義去預約呢?

第三個辦法應該一定可行。隻是不知同一個人兩個case會不會把移民局搞混,因而耽誤時間。誰知道通常這種情況會delay多久?會不會delay my 485 approval(今天剛得到消息,公司最高層人士變動,不知道我們會不會有變化,希望盡早拿到綠卡,我沒有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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