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長時間居住境外,即使每六個月入境一次,但隻是呆幾天的話

還是有可能被認為是放棄了在美國的永久居住,而被移民局納入剝奪綠卡的法律程序。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爭辯和舉出證據,證明其並沒有放棄在美國居住。比如其未成年的子女還在美國讀書,在美國購買有不動產如住房等,最後由法官判定
是否允許其保留綠卡。
在申請公民前,除了五年中居住時間過半,申請的前三個月也必須住在某個州,才有資格申請,另外每次離境不能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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