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的對嗎,非常迷惑,請求解答, 謝謝.PJIANG老師在論壇嗎?

我現在是485PENDING, 140已批準, PD是2006年9月, 最近考慮換工作, 也許先不換工作,和律師谘詢, 他講了兩件事, 聽起來too good to be true.

1. 馬上要和男友結婚了, 因男友是台灣人, 律師說我可以追加FOLLOW TO JOIN FILE男友的CASE外, 我可以FILE A 修改, 可以把我主申請人的優先日期改為台灣的, 可我朋友講,應該是跟隨主申請人的日期, 請問哪種是對的呢?

2. 如果移民局可以接受, 那我的日期會隨台灣人變為CURRENT, 如近幾個月有麵試時是無業狀態, 我覺得批準有困難, 美國幹嗎批個不工作的人啊, 可律師說照樣批. 我們都知道換工作新工作必須是同樣的POSITION,不然會被拒,怎麽無業反倒被批呢?

請有識之士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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