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問個問題, 總覺得他被律師搞咋了,可是他總不信,

他的情況是這樣的,夫妻兩人用商務簽證來美國, 然後就不回了,國內有一孩子.先生的雇主用EB-3給申請了綠卡,然後太太又生了一個,用"一胎化"也申請了一份綠卡,用工卡就先工作了. 當時先生的綠卡沒有申請國內的孩子,因為律師說用太太的辦理比較快.

現在的情況是,先生的綠卡批了, 當然太太作為副申請人也拿到了.可是用太太的名義給孩子申請"簽證"到現在也沒任何麵談或著其他消息.眼看孩子就快高中畢業了.

請問,現在太太已經拿到綠卡,她原來的"一胎化"申請還繼續有效嗎? 我總覺得那個APPLICATATION沒有用了,可是律師還說有用,沒有撤消,所以小孩還可以繼續等待"簽證".

請高手分析一下,說明一下, 請不要對政治庇護有看法,人家也是沒辦法,請就事論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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