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情況是這樣的,夫妻兩人用商務簽證來美國, 然後就不回了,國內有一孩子.先生的雇主用EB-3給申請了綠卡,然後太太又生了一個,用"一胎化"也申請了一份綠卡,用工卡就先工作了. 當時先生的綠卡沒有申請國內的孩子,因為律師說用太太的辦理比較快.
現在的情況是,先生的綠卡批了, 當然太太作為副申請人也拿到了.可是用太太的名義給孩子申請"簽證"到現在也沒任何麵談或著其他消息.眼看孩子就快高中畢業了.
請問,現在太太已經拿到綠卡,她原來的"一胎化"申請還繼續有效嗎? 我總覺得那個APPLICATATION沒有用了,可是律師還說有用,沒有撤消,所以小孩還可以繼續等待"簽證".
請高手分析一下,說明一下, 請不要對政治庇護有看法,人家也是沒辦法,請就事論事.
謝謝!
代朋友問個問題, 總覺得他被律師搞咋了,可是他總不信,
所有跟帖:
• 隻要是庇護批準後兩年內遞交的申請就有效,和其母是否有綠卡無關 -xiaobaitu- ♀ (0 bytes) () 06/09/2008 postreply 10:23:49
• 請問啥時候算庇護批準,記得她去申請EAD,那個時候算批準了 -mytwocentss- ♂ (3 bytes) () 06/09/2008 postreply 10:44:57
• 不是,是從收到移民局給的一張寫有庇護身份核準的I-94那天起 -xiaobaitu- ♀ (39 bytes) () 06/09/2008 postreply 10: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