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sponsor 綠卡-後續問題

幾個星期前問了一個公司申請綠卡要簽的agreement的問題(詳細內容如下),得到大家的熱心解答。現在agreement有了一些 update,但是其簽這個我還是很困惑,再次麻煩大家幫我看看:
1. 公司的COO一直堅持我用的這個律師,原來是他的好朋友,即使他charge 的費用比別的律師要多(9500--including legal, filing & advertising fees),COO 還是想把案子給他朋友作,說他的朋友多麽的棒。所以,律師似乎已經不能選擇,堅持下去還怕惹惱了COO。

2. 同這個律師見了一次,是個中年白人男子,簡短的談話看不出他的厲害之處,也看不出他有什麽潛在問題。他的law firm 裏有幾個助理,看著像是中國人或者日本人,估計將來案子都是給這些人弄了。

3.我向律師表明了公司有協議給我簽,如果拿到綠卡後一年內離開,就要退錢給公司。這個律師說他會同COO 解釋中國公民辦綠卡的backlog--等待的時間很長(這個也是我一直在解釋的)。然後,上星期,公司給了我一份revised agreement, 把“服役”的期限由拿到綠卡後一年該成了從簽署合同以後開始最多3年。這個時間倒是還可以接受。但是我擔心萬一我三年隻內離開怎樣償還公司的錢(很多費用都是到一定時期才產生的)。我把這個擔心給那個律師表達了以後,他的辦公室給我發了一個Payment plan--legal fee 是這樣分配的,3000開始,2500 labor certificate 批了以後,2500 在140 批了以後。我的疑慮是,如果所有的費用都在140 批了後付完,那律師會不會在遞交485上拖拉或不認真了呢?因為考慮140批了後還要等很久才能遞485,是這樣的吧? 這樣的payment plan 合理嗎?盡管錢現在是公司付,但我要提前離開的話就變成了我的債務了,所以想弄清楚。

4.公司的agreement隻說了我提前離開要repay the legal and filing fees incurred,但並沒特別說明是按照律師的Payment plan(how is it assessed)。我發email 問COO, 他回email 給我解釋說是按payment plan 來repay 的,並且說明了在什麽時候公司會在我的案子incurre 多少費用(另外,他說的跟律師給的payment plan,他說最後一筆錢是綠卡申請批準後付的,顯然他是和他的朋友律師對過話了,隻是他不懂,沒記清楚)。我需要問明白這一點嗎?當然拿到綠卡後再付更好。

5。如果將來我和公司在repayment 上有什麽爭執,我和COO的之間的email 能作為證據嗎?他在email 裏有給我一些解釋。

6.我很擔心日後律師不跟我交流,在跟他談話時也向他表明了我的憂慮,他說他想讓我明白他不是公司律師,他是第三方谘詢人員來的,同時還給我說即使我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他也會將我的案子找個最佳的方法做下去以使得前麵的進度不會浪費太多。聽起來他並不介意我involve 這個案子.但是,律師都會在接案子之前表現的很好,之後另一幅臉孔。所以我想讓公司在合同上方上“公司同意我access我的案子,並且公司製定的 legal counsel 也應因此配合我及考慮我對案子的concern.”但COO說因為合同裏跟我要求的這點相抵觸的條例,所以他不認為有這個必要。

現在的情況是,律師急著要這個案子,COO 急著給律師這個案子,我的老板喜歡我為她工作,我可以勝任這個工作,盡管不是很喜歡,但不想再浪費時間不辦綠卡了。公司的culture 比較閑散,熬上3年也不會太痛苦,但是我有點怕在這樣的環境裏太久會退化。。另外,COO和律師的關係特別好,不知道對我會不會有什麽不利的地方?如果碰上辦事不力的律師,我真的要賠了夫人(綠卡)又折兵(錢)了。另外COO 來公司比我還晚。拜謝大家的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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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公司給了我一封應該是律師起草的Permanent residence repayment agreement,(先簡單介紹下背景:我剛到該公司5個月,hire前已經講好需要綠卡sponsorship 的,隻要我的成績令公司滿意。目前我的上司非常滿意我的工作。另外,我和H1也和公司有個協議,如果今年11月之前離開公司,我也要退還h1 的費用)。現在辦綠卡的agreement大概是這樣的意思:公司同意負責我的所有綠卡申請費和律師費,但是我必須同意以下幾點:
1. XXX shall designate legal counsel for assisting in this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I waive whatever conflict of interest might arise from this "joint" representation.--- 這第一條我沒看太明白,公司的意思是我必須用他們的律師嗎?那後邊的“joint" representation 指的是啥呢(因為周五快下班才拿到這個,所以沒來的及問)。這點我特別擔心,因為不了解公司的律師在移民方麵的水平。並且,如果用了公司的律師,我會不會很難了解我案子的情況呢?他們會不會隻同公司講?因為這些顧慮,我之前也向公司提及過我希望自己找律師。

2. 第二條說”我明白綠卡申請的過程是沒有保證的,公司sponsor 並不代表這個申請定能成功。簽著個協議,我表示理解公司能力和法律的limitations, 並且公司有絕對的權力在任何時間任何理由或者沒有理由終止給我的綠卡申請。"

3. 說“我理解公司同意給我辦綠卡以及我以後拿到綠卡 都不能改變公司和我的 employment at will" 關係。在綠卡申請的過程中或之後,公司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沒有理由結束和我的雇傭關係"。---這一條讓俺很為難。申請綠卡雇主需要promise 一個permanent position 的,不是嗎?另外,俺理解公司任何時候都有權利讓員工走,但把這句話白紙黑字寫下來這正常嗎?--可以無緣無故讓俺走人。

4.這一條說”如果我自己離開或者被terminated, 或者在拿到綠卡後一年之內離開,我同意100% 償還公司幫我付過的filing fee, legal fee and other costs and expense paid or incurred by the company on behalf of me in connection with that process. 我離境前要把錢退還,如果不能退還,就拿工資來抵。

5. 如果不還錢,就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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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大家幫俺看看這賣身契能不能簽。本以為指著公司辦綠卡已經把自己賣了,誰知道人家還讓簽正式的賣身契。俺到不怕簽,就怕簽了後以後想贖身都難。趁現在尚是自由身,趕快上來問問各位,這協議正常嗎?有沒有哪些是一定要求公司改的呢?還有啥需要注意的呢?大恩不言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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