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樣的移民申請, 什麽人可以考慮官司-WOM (4)

來源: donkeyroad 2008-05-11 19:54:3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029 bytes)
我們幫這麽多人打了官司後一直想係統的介紹一下這方麵, 可總是有各種願意沒法開筆. 現在終於下定決心要把我們的經驗和打架分享. 我們會分幾次完成.沒辦法,敲字太痛苦了.
1. . 什麽樣的人容易被FBI卡住 ? 2. 什麽樣個性的人能打官司? 3. 什麽樣的移民申請能打官司 ?


4. 官司中常見問題.
5. 官司的大概流程
6. 為什麽有人的官司成, 而有的不行?

4. 官司中常見問題.

(1). 原告思想不端正,或是目標不明確.
其實打官司就和人談判一樣, 我們試各種手段,雖然有時候談判結果可能對某一方更有利,但大多數最後目的是雙贏. 但在達成協議前一定要讓對方意識到你不會輕易放棄的. 我們見到過好幾起例子, 見這裏, 就是抱著放一槍就走,打下來了鳥兒就賺,沒下來就跑了,不管後麵的了.具體表現在WOM就是: 把壯子交到法庭,如果碰到好心,或忙的政府律師,他們直接催USCIS/FBI把案子了解了,這是上上簽. 可經常是政府律師回一個MTD (motion to dismiss),反正他們已經有樣本了. 其目的就是打退那些意誌不堅強的人想告的念頭. 這是你要好好準備回音, 他們一看你的回應, 覺得輸的可能性大,就趕快催USCIS/FBI在法官判決前觸類處理完你的申請,然後這案子自然就撤了,不會留下對他們不利的判決. 那是雙贏結果. 而有幾個家夥一看政府律師遞了MTD, 他們就跑了. 這樣一來法官就會認為你讚同政府的觀點,那就判USCIS贏了. 後果自然是:A. 你的申請還該繼續等待,B. 留下對後麵人不利的判決. 這自然是下下簽.

(2). 被告不對頭. 最主要是要把移民局Director, US Attorney , 如果是因為Name Check,同時一定要把FBI director放在.

(3). 遞訴狀到錯誤的法庭, 因為是告聯邦政府,所以必需是遞到聯邦法庭,而不是州內法庭

(4).引用的法律條款不對. 見WOM官司--又一糊塗律師

(5).告的目的不明確

(6).沒有遵守當地法院的條款, 後果是要麽當場被法院退回(交的三百多的大洋可不退),或是政府律師提交MTD,而法官又批準MTD.那你可真又勞民傷財

(7). 兩個人同時作為原告(即使配偶的NC已經完成了,也要把他/她的名字放在原告上)。所有要簽名的地方都兩個人同時簽名

(8).關於地方檢察官,最好先想辦法核實一下名字和地址再寄。

(9). 原告律師把麵試過的公民案子和沒麵試的公民案子混淆,還捆綁在一起,不知到他們是真的沒讀懂法律條款,還是想混水摸魚,結果是4個過,一個被打回

(10). 原告郵寄出狀子和傳票後沒及時遞到法庭,結果都不用AUSA出手,幾個月後法庭把案子因不合程序而撤消了

(11).這是大起大悲的一個案子,發生在這次Name Check Memo出來之前, 先是法官判決原告勝利,30天內結案子,還賠償律師費1萬3千,結果30天之後USCIS鋸了這移民申請,因為原告沒把FBI放在原告上,他們沒有權利要FBI30天內做完NC,那就隻能在30天內鋸了這申請,也算是滿足法官的要求---而這裏要是把FBI也是被告的話就是全勝了. 小小的錯誤造成全盤皆輸

(12). 這是最沒職業道德的原告律師。原告辯護在出庭是就明確告訴被告和法官,他認為國家安全高於個別移民案子的輸贏,他認為移民因此而等幾年完全合理的。這樣的官司想不輸都不行。按我們中國古話是吃裏扒外。那是原告不在場,如果他從法院記錄發現他的律師這麽幹不知是何感想. 也給大家一個教訓,出庭時即使有律師代表你出庭.你一定要盡量一起出庭. 既是防止出現這樣的情況,也是漲點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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