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不久到墨西哥,背包被盜,遺失了所有證件,包括護照和AP。後來曆盡周折回到美國,並於前日重新遞交了新的AP申請,還沒有拿到收據,支票也還沒有兌現。不料今天得知那小偷良心發現,將護照和AP文件按地址寄回。所以想要請教的問題是:
1。如果通知銀行停付這張支票,是不是就可以中止這個AP的申請?
2。因為在申請表上我填了遺失/被盜作為申請新AP的理由,這個找回來的舊文件是否還有效?尤其是如果我請求銀行停止支付的情況下?
3。類似的問題是關於護照,我已經到領事館申請了新的護照。可以通知他們停辦嗎?會不會影響舊護照的使用?
因為有急事要回國,懇請各位老大幫助!先謝過了。。。
關於I-131申請,緊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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