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 有朋友認為,隻要B大學的H-1B petition在3月31日前寄出,我即可在3月31日離開A大學。
2. 有朋友又認為,隻有B大學收到了USCIS對我新H-1B petition的批準通知後,我才能離開A大學。
我的擔心:如後者看法正確,我是不是得請A大學再延長一段時間的雇用期,非得等到B大學接到USCIS的批準通知?
我問了我的律師,律師答複:隻要B大學寄出我的H-1B petition,或是收到USCIS對我的新H-1B petition的批準通知,我就可以離開A大學。——我有點糊塗了!!!
敬請各位老師幫忙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