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期間都是我自己寫的推薦信,她隻是稍作修改,現在我把personal statement 寫
好了,她回答我 Your personal statement looks awesome I don't need to make
any changes. 這樣的律師太不付責任了,感覺如果再付2500很不值。
所以我想,既然合同是140批準以後再付清另外2500。那我現在不把材料給他,找借口
有的推薦人撤回了推薦信,我需要另外找。同時不讓律師知情的情況下自己遞交140,
最後批不批下來,律師也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能避免交後麵的2500, 這樣做是否會有
麻煩?
謝謝大家給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