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不上“臨時保護令”,後者隻有聯邦法官能簽發,目的是阻止移民執法局

來源: xiaobaitu 2008-03-16 14:53:0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3 bytes)
在聯邦法院就上訴做出決定前將某人遞解出境,如果移民局並沒有將你納入遞解程序,你根本不需要什麽臨時保護令。
對於隻有AOS身份的申請人,如果MTR最終被批準,身份就不存在gap,如果最終被否決,out of statue時間將從初次被拒時開始計算

所有跟帖: 

是舊案重開, 其遞解程序早已生效. MTR收據是否有用? -老歌好聽- 給 老歌好聽 發送悄悄話 (287 bytes) () 03/16/2008 postreply 16:13:45

那案件就不是在聯邦法庭,而是在移民法庭了。這種情況下移民執法局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181 bytes) () 03/16/2008 postreply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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