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瑙芙訴肖尼歇

一、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1950

瑙芙太太1915年生於德國,希特勒統治時期她到了捷克斯洛伐克,在那裏結婚後又離婚。1939年作為難民到了英國。19431月至19465月在英國皇家空軍工作。1946年她在美國戰爭部德國分部任文職。19482月,經駐德國美軍司令的批準與美國軍人瑙芙先生結婚,瑙芙先生是美國公民。隨後瑙芙先生榮譽退伍。瑙芙太太19488月要進入美國申請美國公民,被邊境移民官拒絕她進入美國國境,這個拒絕得到最高檢查官認可。這個拒絕入境是根據機密情報,認為她的入境會危害美國安全,這個理由當然沒有跟她解釋,更沒有她辯解的權利。她丈夫上訴到美國聯邦地區法庭,敗訴;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敗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閔頓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1922年國會通過法案,授予檢察官拒絕外國人入境的權力。不經過美國政府準許,外國人沒有任何入境權利;美國政府準許入境是特批批準權利,這個準許是美國主權權力,準許與否外國人沒有討論的權利。上訴者認為國會授權檢察官拒絕外國人入境的權力違憲。本法院認為,這個授予的權力不是立法權,而是行使主權的權力,所以沒有違憲。拒絕外國人入境是總統權力,總統可以將此權授予檢察官。

 

弗蘭克福特法官持異議:

國會通過了《戰爭新娘》法案,意方便美國海外軍人娶的外國妻子入境和歸化。檢察官拒絕瑙芙夫人入境違反了《戰爭新娘法》。

 

傑克遜法官持異議:

我認可國會授權移民官拒絕外國人入境的權力,但對美國公民的妻子不經過聽證就拒絕入境是野蠻的。檢察官應該提供拒絕入境的理由和證據。

 

三、討論

夫妻團聚,家人團圓,是每個社會都認可的基本人權。不過,人權沒有主權大。邊境移民官實際上是就移民問題上是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於一身的。他是否批準外國人沒有任何限製。唯一限製就是準許入境的名額。

 

民主的一個要素,就是影響當事人的決策,至少當事人有知情權和申訴權。入境決策不告知當事人拒絕的理由,或給一個當事人無窮申辯的理由,都不是民主的,也不是正當程序,而且是直接否定當事人基本的人的尊嚴,是最不人道和蔑視人類尊嚴程序。

 

三年後來檢察官對瑙芙入境案進行聽證,沒有找到她入境有損害美國利益的證據,才準許她入境。

 

美國公民的妻子入境尚且如此艱難,其它外國人入境就可想而知了。即便對待謀殺和強奸之類的民憤極大的刑事犯,判其死刑尚且經過正當程序,何以對等希望家人團聚的外國人入境可以沒有正當程序呢?死刑犯還有律師辯護,陪審團聽證等權利,何以外國人入境就絕對沒有任何權利呢?其法理根據就是主權高於人權。

 

四、鏈接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53Knauff.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8/537/case.html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91185005/20070721110227

http://law.onecle.com/constitution/article-1/36-alie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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