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者是指,如果你離職後有人舉報,導致移民局對職位真實性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在拿到綠卡後為該雇主工作180天以上,也是可以立於不敗之地的,即使你現在已經完全沒有工作在該領域,或是沒有工作都OK
兩者適用的情況不同,前者還必須有相似領域的同類工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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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就是說隻要新雇主同意提供所有相似工作條件,也是可以換工作的。
-明天會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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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2008 postreply
17: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