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第一次被據,再簽用什麽理由比較好?

第一次申請時, 156表上填的是一年。理由是看望女兒和外孫。VO(BLOCK WOMAN)問“去多久”,父親答“半年”。VO又問“是否要續簽?” 父母沒有聽清楚,隻是“嗯”了一聲。結果據簽。

上次麵談是在一周前,因為6月初要生小孩,所以想讓父母在4月中再試一次。

1)。批準的可能性由多大?
2)。156表上填幾個月為好?
3)。156表上填的理由更具體是否更好?參加外孫鋼琴比賽是否可信?
4)。其他好建議。。。

多謝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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