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我覺得有點危險。

1. appeal的話很少能得到法官的同情。因為太太的做法過於明顯是想不惜一切的留在美國:7月結婚,8月交485,然後好不容易得來的I-20又不去學校注冊了。這樣的做法令人產生懷疑。
2. 在她 out of status 時,她的身份是單身,獨立的學生身份,應該不能套用245(k)的180天豁免。(如有不妥,請皮匠及小白兔大師更正)。
3. 如她留在美國appeal,不成功的話,她 out of status 的天數有增無減,最後真的成了3-10年不準入境了。
4. 她如回國,先生隻能按綠卡持有人的配偶重新為她申請了,因為與配偶一起調整身份的申請已不適用了。這要等排期。

建議他趕快多找幾位律師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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