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拜讀了您的文章,寫得非常好,非常有幫助! 謝謝!!
關於分期付款,我有幾個問題.下麵一段引自您的文章:
"一定要堅持分期付款,不能搞一錘子買賣。這一點是黨的總路線,是絕不能動搖的。
按照流程依次付款。可以考慮分三步走(90%的律師依此):頭款 40-50%, 簽了合同就付,謂之啟動資金;二款 30-40%,收到 I-140 的 Receipt Notice 之後;末款 20% 則與 I-485 Receipt Notice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樣,即使你當初看走了眼,也不至於讓律師把銀子一下都拐走了。 "
我的問題是:
1. 按如上分期付款流程,假如 I-140 的 Receipt Notice 遲遲收不到,而我打算另找律師或多DIY, 那我是否可以終止合作,即使後來這個 Receipt Notice 終於收到 (可能是在我重新開始一份申請之後),我也可以拒付剩餘的款項? 這些是否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說明? I-485 Receipt Notice同樣問題.
2. 關於這個 I-140/I-485 Receipt Notice, 你指的是否是移民局收到申請材料後發來的 Receipt Notice, 而不是 Approval Notice?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