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獲得綠卡4年9個月後可以申請入籍,但條件之一是必須在美國住滿36個月。對這條規定我有一點不理解。這36個月指的是必須在申請入籍前的5年裏麵累計36個月,還是隻要住滿36個月加上5年以上的條件。
有點繞哈。舉個簡單例子:如果我2008年1月1號拿到綠卡,到2018年1月1日的時候,我一共斷斷續續在美國住滿了36個月,但2018年以前的5年(2013到2018年這5年間)我隻在美國住了10個月。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在2018年1月1日申請入籍,還是必須等在某個5年期裏住滿了36個月才能申請?
謝謝!!
申請入籍的在美居住時間問題(小白兔,Pjiang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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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是指拿到綠卡後的五年 -xiaobaitu- ♀ (0 bytes) () 02/12/2008 postreply 13:02:56
• 哈,你不是一點點繞,你很擾! -開襠褲- ♂ (0 bytes) () 02/12/2008 postreply 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