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可是一條大魚,案子大致情況:這是17個人合在一起訴訟的,注意這個和前麵我們討論過的案子不同,上麵的是個自告,然後法官合這一起審理,而這裏是通過同一個律師告的, 案子是在2006年12月訴的,在三月底法官把政府律師要以沒司法管轄權為由撤案子的要求駁回,但是也沒對訴訟定下來, 然後是漫長的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最後達成協議:
1.對這17個個人的NC加快審理(但是不能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全部完成,NC完成但不保證申請批準) (評論:雖然他們口口聲聲說如果讓這些打官司的人能或的加快優先的話,對其他等待的人是不公平的,可現實就是這樣的,你要不鬧鬧,乖乖的傻等,他們才不回真正的關心你的申請何時了),
2. 同時優先安排他們的FP及麵試,宣誓.
3.保證有些內容隻限於原告和被告之間不外傳(評論:這是不想讓其他人效仿)
4. 被告不承認任何訴狀上的過錯
5. 被告支付訴訟費:$275,000
6. 規定其他詳細的案情匯報,多久該匯報什麽... 最長可達倆年 (評論:這是和解的保護性措施,實際上可能1-2個月就把案子全部處理完---真要有壓力,USCIS效率還是挺快的,按我們的老話:會哭的孩子有奶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