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有對有錯,在法律上取消綠卡確實是要經過法官聽證的程序

但是兩個地方暴露出無知,也許是想象力太豐富
1,如果被美國公司長期派駐國外,必須事先向移民局申請N-470並獲準,要是等移民局向法官提出撤銷綠卡的動議後再以被美國公司雇用為理由來試圖保住綠卡,無疑是臨渴掘井
2,美加邊境再小的口岸,哪怕隻是一名官員值班的,也不會沒有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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