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判例隻是供法官參考,通常在沒有出現特別情況下,法官多數

是follow以往案例的判決,但是並非像成文法那樣有強製力。如果法官認為此案有特別因素,也可以不按照以往判例來裁決,隻是在裁決時的總結性brief裏麵闡述其觀點。
地區聯邦的判決可以上訴到巡回上訴法院,再往上就是最高法院,但後者一般不接上訴案件,除非是認為確有指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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