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超過一年是幾乎可以肯定會失去綠卡,除非能夠在移民法官舉行的

來源: xiaobaitu 2008-01-20 09:49:1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81 bytes)
聽證會上證明確實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停留超過6個月,但少於一年,有可能在入境時被海關警告並在護照上加注,提醒下次入境的官員注意,但第一次通常都不會導致綠卡被注銷。
關鍵在於海關對於當事人是否已經放棄了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感覺,有時即使在海外不到六個月,但是每次入境美國都隻停留很短時間,一樣有可能導致被警告,甚至吊銷綠卡。我認識的一位香港女士,回去五個月回來,護照就被加注了。另外BIA判例中有一位中美洲人士,盡管每次離境都在半年以內,但因為每次在美國都隻停留1-2周,第八次入境時還是被取消了綠卡,上訴也被駁回,因為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都一致認為,此當事人根本無意在美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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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xiaobaitu, Lyon指點。I-131和 N470 好申請嗎? -mntdew- 給 mntdew 發送悄悄話 mntdew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1/2008 postreply 16: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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