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上星期收到移民局的據信,原因是我用的LC是EB-3的,但公司的律師File了EB-2的I140。移民局的理由是對的,去年律師File之前自己還親口告訴我這是一個EB-3的LC,我實在沒想到她會犯這個簡單錯誤。但現實是我要來承擔後果,意味著我沒法續H1了。
我們已經排除了幾種可能性:
(1)利用LC續H1。
不行,因為我用的是LC sub,the original LC 不是我申請的。
(2)Appeal
公司律師說不行,因為移民局的理由是合法的。
(3)我自從來美從未離開過,所以也沒法把H1期間不在美國的時間捕回來。
(4)現在再申請一個PERM似乎也不可能。
請問還有什麽辦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