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pany 是我的第一個H1Bsponsor(partime), 2個月前B company為我file了另外一個H1B petition,full time, 這兩個月來我一直在為 B 工作,”
-- 據我所知,隻有H-1B在transfer的情況下才能未批準前就去新公司上班。除非你另有工作許可(OPT或EAD)才能在new petition還未批準前去新公司上班。
“請問如果我等不及拿到B 的797就想離開B,或被fire 不得不突然離開B, 然後我如果想去 C公司工作,是不是可以用A的approval notice 來file C的H1 petitionne呢? ”
“這樣可以不要理那個在pending 的B的H1 Petition 嗎?有辦法withdraw B 的petition 嗎?”
--C公司是part time還是full time?你想transfer or submit a new petition?
假設A和C都是相同的H-1營利或非營利機構配額(不牽涉到配額的問題),
如果C是new petition的H-1,那麽過程同B,LCA+I-129,當然USCIS也許會要求你出示維持合法身份的證據,除了A的H-1批準I797書外(其實I797是USCIS發的,他們不需你提供),最好的證據是你提供A的recent pay stub 。你最好不要扯上B,哪怕你手上有B的recent pay stub也與這次H-1 new petition無關。況且個人意見不認為你在H-1B申請未批準前上班是個好主義。
這樣你就是同時在辦兩份新的full time H-1B,理論上沒問題,但最終你需withdraw or terminate 其中的一個。不用理會B的H-1新申請。在C的H-1 new petition沒有批準之前我以為不要去withdrawB 的petition 為妥。
如果C是transfer的H-1(part time),你可以在等待批準期間去C上班。這時移民局幾乎肯定要你提供在A的recent pay stub (至少兩次吧)。除非特殊的理由,如懷孕休產假,short term disability或 family emergency leave而拿不出recent
pay stub 或全額工資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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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的有關H-1 transfer的幾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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