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辦法”後,越想越生氣,不吐不快。
“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有些歧義,沒有具體的官方解釋前,暫不評論。
但對於第九條,我想“辦法”製定者們肯定有以下的假設。
假設一,在中國以外的地方,隻要呆上一年以上,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就很高,不檢疫的話,危及國計民生。
假設二,在中國以外的地方,無論呆多久,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很高,但呆一年以下的人,要麽有免疫力,要麽回國後不會把病傳給他人。
這是典型的邏輯混亂。隻有對艾滋病高發地區回來的人進行這樣的健康檢查才有必要。這樣的一刀切不但嚴重傷害國外中國公民的感情,而且會對不知情況的國民產生誤導,百害而無一利,應盡早取消。
另外,看到一位朋友的帖子,覺得很有道理,他說
第一,這個快速檢測根本不準!
比如在100個陽性結果中,真正感染的不足5人。在外國至少要3種不同的檢測方法都成陽性時,才可斷定被感染。
第二,就算被感染,也沒任何辦法。
艾滋病現在不能治愈。難道會禁止艾滋病人入境?還是禁止艾滋病人無套性交? 所以又不能治,又不能關,又不能把艾滋病人驅逐出境,查不查都一樣。
第三,我不相信會公用針頭,因為公用針頭是傳染艾滋病,肝炎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