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新條例的理解

是你入境時有兩種選擇:當時抽血,或是 答應一個月內去縣級以上的衛生部門去抽血
如果你選擇後者,當時肯定不會被強行抽。如果一個月內你走了,顯然不會因此限製你出境,或是在出境時給予處罰----因為還在grace period期間。
如果你一個月過去,也沒有走,也沒有去抽血,那你出境時被找麻煩道理上也完全講得通,就是罰款後才允許離境也沒有什麽不正常-----這事就是在美國,你打上法庭也贏不了,因為是你違約,違約方當然應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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