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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statement comes from:

http://www..com/ym_article/LiuLaw/28158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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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不需要美國雇主支持,完全不受製於雇主。與第一類優先中的另外兩種選
擇(Eb-1B與Eb-1C)相比,不受雇主限製是EB-1A的另外一大優勢。申請人在遞交Eb-1A
申請前後或申請批準前後,可以隨時更換雇主。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提出Eb-1A申請
時,甚至不需要在美國有工作。相關法律要求 Eb-1A申請人在綠卡批準後繼續在本領域
工作,但是並不要求Eb-1A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在本領域工作。所以,法律隻是要
求Eb-1A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證明自己有“意向”繼續在本領域工作。根據這一
法律要求,本所曾經成功地為有意繼續在美國從事本領域工作,但尚未在美國找到工作
的Eb-1A申請人申請到綠卡。關於本所近期的Eb-1A批準案例,請參閱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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