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提交LCA,有律師所網站稱如果勞工部認為

雇主屬於高度依賴H1B,則雇主需在LCA上注明高度依賴H1B。對這一說話不是很理解,有哪位可以給詳細講解一下來龍去脈。

另外,按本壇前麵的貼子,申請H1B時要盡可能詳細地提供雇主的資料,是在哪個環節提供?因為看起來好象LCA上對雇主的資料要求挺簡單的。LCA的批準難易是個什麽度?

哪位給講解一下吧。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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