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M案件中出庭(hearing)和開會(Rule 16 meeting)不同?

我的WOM案子11月15日法庭要求開會(叫Rule 16 conference)聽取原告和被告自己對下一步案子處理的計劃安排(scheduling plan),比如雙方協定希望什莫時間之前要交什莫motion的話,必須在這之前交到法庭。也要求雙方探討一下快速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這個會議也可以人不到場,打電話討論。好像和一般所說的上庭聽證不一樣。
法官拒絕了政府律師的撤案動議後,沒有直接判移民局必須要怎末羊,而是要求開這末個會,實在不太明白法官開會之後下一步要怎莫樣?所以,想請教本壇的高人給點高見。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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