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白兔請教

小白兔,我是婚姻移民來美,現在正在申請正式綠卡,在申請時,我遞交了共同帳戶,共同房產證兩份,和共同保稅單。現在已經打了指紋,我想問一下,在解除臨時綠卡的過程中,打指紋是最後一步呢,還是打了指紋以後,如果移民局認為提供的證件不足,還會讓我補其它的材料?
向我這樣的情況,移民局是先收集足夠的證件才通知打指紋,還是打了指紋以後,他們還是會要求補交其它的材料呢? 先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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