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人在海外的情況下申請,是由領館VO而非CIS對豁免做出決定

(見I-601前麵的介紹),如果VO不批準豁免,不像在 美
國境內,當事人無法上訴那這個案子就做死了。相反如果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份,當事人可以上訴AAO,BIA,直到聯邦法院,其中 任何一級都可以推翻移民局的 決定
所以在已經逾期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除非萬不得已,都應該選擇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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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tu is right. If you entered America legally, even if you -MartinLu2003315- 給 MartinLu2003315 發送悄悄話 (130 bytes) () 10/14/2007 postreply 2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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