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人在海外的情況下申請,是由領館VO而非CIS對豁免做出決定

來源: xiaobaitu 2007-10-14 20:43:3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81 bytes)
(見I-601前麵的介紹),如果VO不批準豁免,不像在 美
國境內,當事人無法上訴那這個案子就做死了。相反如果在美國境內申請調整身份,當事人可以上訴AAO,BIA,直到聯邦法院,其中 任何一級都可以推翻移民局的 決定
所以在已經逾期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除非萬不得已,都應該選擇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所有跟帖: 

Baitu is right. If you entered America legally, even if you -MartinLu2003315- 給 MartinLu2003315 發送悄悄話 (130 bytes) () 10/14/2007 postreply 23:15:32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