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做博士後3年,兩年前交移民申請被通知背景調查一年多至今。今天接到OTTAWA稅務局的來信說,從提交移民申請日算需要補交2年的稅款,中加政府的ARTICLE 19-免稅協議不適用已經在BUFFALO交了移民申請的中國人。
問了身邊的博士後沒有一個交稅的,請問加政府真的有相關文件嗎,何時生效的?
SIN9開頭,現在我的人已經不再加拿大一年多了,為什麽還要補交稅,太不公平了。從來沒聽說過從遞交移民申請開始就要給加拿大政府交稅,因為跟本不知道結果是否能移上。我想從中國,日本申請的總不會還沒登陸就交稅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