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8/7通過快遞遞交485, USPS的網頁查詢確認USCIS在8/9收到. 本人8/28離美, 9/12回美. 現收到USCIS收據說9/11收到我的I-485申請. 9/16寄出通知要我於10/16去做指紋記錄. 緊急聯係律師, 律師在我旅程前和後均很肯定的說, "你隻需要在遞交申請的那一天在美, 並非USCIS確認收到你申請的那一天在美".
而且眾所周知, 本次遞交I-485的截止日期是8/17, 沒有任何在8/17以後遞交的申請能夠得到處理. 因而雖然RECEIPT說是9/11收到申請, 但是我的申請肯定是8/17以前就到了USCIS, 否則不可能辦理. 所以, 我的案子到底是否有問題? 是否有明確法律? 是否有人有過在收據確認收到日以前離境仍然得到批準的? 或者是確認日以前離境確實被拒絕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