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不支持凡事都要“尋找官方依據”的做法, 因為有很多情況並沒有“官方依據”而是慣例

比如大家都知道B簽證入境改身份,下次就很難在海外拿到簽 證,即使拿到綠卡,父母申請探親都十分不容易。還有就是以庇護拿到綠卡的,其父母探親基本上也一概拒簽。 但是這兩 種情況誰也找不到“官方依據”, 因為移民法條文不可能允許存在因為子女行為懲罰其父母的條文,但是這並不妨礙它成為一種潛規則。
既然別人後來其它申請receipt date都顯示是notice date, 那就證明這是移民局通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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