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上的收件日期章的確是7、2

但notice date是8月底了。收費應該還是按老的吧?我再寄的話,老底是把老支票原封不動寄回去好呢?還是必須按新收費標準寄張新支票?真可惡啊!不過是少了一個簽名而已。移民局如果按兩個星期發收件通知的標準來做的話,我就算犯了一點小錯,也根本就不需要多付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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