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淺析賀梅一案中賀家方訴訟策略運用的幾個不當
賀梅一案,從一開始貝克家就拿不出正式收養賀梅的確鑿證據,美國田納西州巡回法官錢德斯12日作出判決,將5歲女孩賀梅判給貝克夫婦監護撫養。
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貝克夫婦對賀梅是臨時照看還是收養,在本案中是不爭的事實。那麽,血一定濃於水是必然。從美國曆史上的判例來看,包括相關故事改編的電影,以及前幾年大家還記憶猶新眾所周知的古巴小男孩崗查雷斯案件,結果都是不容質疑的。
但是,現在賀梅被判給貝克夫婦家監護,如果這個結果被維護的話,田納西州創造了美國法律史上史無前例悲劇先例。本居士從感情上難以接受。
冷靜下來想一想,錢德斯法官之所以一反常態的判賀家敗訴,本居士認為,錢德斯法官一定經過謹慎的深思熟慮,仔細推敲、斟酌,決不會不顧自己的名聲而枉判。本居士還認為,即使本案有陪審團在場參與聽證,結果很可能還是這樣。
且看本居士以下的分析:
一,過早、過分渲染媒體,顯示賀家對法庭缺乏信心
通常,根據美國人的思維習慣,一旦發生隔閡送到法庭形成官司,雙方都會謹慎的對待媒體。我們從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到,一些名人和大人物惹上官司後,一律選擇“閉嘴”。即使需要告訴媒體什麽,也一定有專門的“發言人”來對付媒體,代理律師也一樣遵守這個規矩。
但是,本案賀家夫婦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以及相關人,從官司的一開始就踴躍接受媒體采訪。奇怪的是,口無遮攔,各說各的,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把自己的弱點盡可能的“亮”給公眾,還自以為是“輿論導向”呢。
相比貝克一家對待媒體就很有理性,貝克家自始至終對媒體絲毫不提他們正麵的主張和理由,就是在最後接受媒體的采訪,也隻是從“背景”上反映事實。比如,《今日美國報》報道了賀梅在貝克夫婦家中的天真、和諧生活,貝克夫婦為了留住賀梅近乎傾家蕩產等。貝克家為了獲得現金,他們賣掉了以前的住宅,現在的房子是租的。他們還賣掉了勞力士手表和其他珠寶,來支付法律費用。為了節省學費,他們甚至讓最大的女兒、21歲的希瑟從大學輟學。這些報道給讀者的感覺,展現了很“人性”的一麵。當有記者問起關於賀梅一案,貝克回答說,“我不是律師(這方麵律師),如果你要問我有關房地產方麵問題,我可以回答你什麽(貝克是房地產方麵的律師)”。律師出身的貝克,不輕易、隨便正麵回答涉及官司的問題。難道貝克就真的沒有話要講嗎?一點沒有委屈嗎?這就體現了美國人的理性和對法庭的信心。
居士記得,有一次賀紹強在接受電視媒體采訪,那侮辱對方貝克夫婦人格的得意,那說到激動時的神態,本居士作為中國人的觀點來看,也覺得太過分了。美國人會怎麽看?法官會怎麽想?
大家不妨看好,到本案的最終結果,貝克方一定會高調的主動出來應對媒體。
殊不知,判斷輸贏的規則是,誰笑在最後啊!
二,賀家律師求名心切,冒犯“兵家之大忌”
綜觀整個一審的全過程,賀家律師在案件準備上覺得太倉促(也許不會),不著重於在事實方麵下功夫,在引源法理案例方麵更顯得太蒼白。大量的渲染表象理由和指責對方,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佐證。從某些方麵來看,還不如美國的大新聞媒體上撰稿人評論該案所敘述理由有力。這在美國曆史上,大概也是少見的吧?
也許是求名心切的原因,賀家的律師,包括一些策士,清一色的喜歡接受媒體的采訪和撰寫新聞稿與評論。最致命的是喜歡將自己的準備庭審觀點和理由預先“亮”給公眾,讓對方“知彼知己”,這是絕對冒犯兵家之大忌的。美國絕大多數資深大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最多也隻是描述對自己有利或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甚至會重複描述事實,絕對不會向公眾透露一絲自己觀點和理由的。他們認為,那是在法庭上爭論的事情。
有一名李姓律師更是寫文章抱怨貝克家律師殺氣騰騰,試問,在戰場上不心狠手毒的將士,能算是一個好將士嗎?上法院打官司,實際上就是上戰場,隻不過“文明”而已,用的是口舌戰,區別於普通的戰爭,就是兵器不同。如果這句話出自於局外人,也就算了。這種律師能讓當事人有信心嗎?看到對方的盛氣,不戰就已輸了。
本居士也拜讀了賀家嶽策士在多維的多篇文章,那就更讓人摸不著邊了。整篇通文充滿了情緒化“虛詞”描寫和對待事實。可想而知,這種人上法庭會怎麽樣呢?殊不知,法庭不需要“虛詞”的,沒有一個法庭能接受和采納情緒化“虛詞”表述的。這裏不是好萊塢呀!
美國法庭是采用“辯論製”的,律師在法庭上的駕馭能力,對案件走向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據參加旁聽的朋友告訴本居士,賀家律師在法庭上一直處於被動狀態,即使出現了小小的機會,也是由於對方律師的“希望”而主動“讓出”給予賀家“表現”的。賀家律師竟然不知道這些“表現”的結果隻會損害己方,而不予以製止。體現了賀家這些律師對法庭程序缺乏庭審經驗和無知。
對於前任法官(Alissandratos)問題的處理,也顯示出賀家律師心切浮躁,喪失了一個很好的運用策略的好機會。一般說,碰到可能不公的法官審理,而且已基本掌握了該法官不公的證據,那首先就更希望的讓他繼續審理案件,同時繼續收集有利證據,包括法庭審理不平等證據等,耐心等待他的不公判決。一旦他作出了不公判決,這時,一方麵上訴,另一方麵就可運用手上收集的有力證據舉報法官,一旦該法官被告倒,那麽他的不公判決自然就站不住腳。這樣,不用吹灰之力,自然而然的推翻了他的判決,同時也給上訴審法院的走向,也形成了強有力的壓力趨勢,對自己形成了有利局麵。這是最常規、最普通的招數,難道賀家的律師不懂嗎?
且看貝克家的代表律師帕裏希(Parrish),別的不說,就是要求法庭最後陳述延期一事。就這小小一計,至少打亂了對方的情緒和思路,周旋和牽製了對方的精力,絕對顯示出他對法庭程序運用和訴訟策略上的嫻熟。
總之,賀家所請律師,求名心切,連最基本的律師素質還不具備,過於自信,冒犯兵家大忌,給當事人絕對的一場誤導。要知道,會讀書,拿了JD考了律師牌,不等於能做好律師啊!
三,庭審成了賀家的控訴會,是導致賀家敗訴的根源
眾所周知,法庭是陳述事由,辨清事實的地方。法庭審理是有程序規則的。如果作為證人席上的證人,被要求質詢時,回答應當是簡單明了的。言多必失是很普通的道理,尤其是被對方律師的詢問。據多維社引用賀家團隊嶽東曉的報道說,證人席上的賀紹強的作證是最長的,作證中還怒斥了貝克方的陰謀,對方張口結舌、語無倫次,等等等等。可以這麽說,那簡直是在法庭上胡鬧!這不就成了文革期間的控訴會了嗎?這種長篇累牘的控訴式作證,那一個法庭能夠把它作為可信有效的證詞而予以采納呢?
證人的證詞的作用,是澄清事實。應當以最簡練、最通俗語言說明清楚就可以了,任何帶有感情因素的“激詞”,都會影響證詞的可信性。任何法庭都不會采納不可信的證詞,這是常識。奇怪的是,賀家的代理人怎麽不能在法庭上把握好呢?更使居士不理解的是,那位嶽先生還要自發新聞稿,將這一些作為法庭庭審的“戰利品”,還沾沾自喜。
法庭是擺事實講道理的地方,庭審過程是很嚴肅的,也是很緊張的。冷靜、理智、好的策略的運用是贏得勝利不可缺的關鍵要素。對本案最基本的策略就是要贏得法官對賀家的同情。即使在中國法庭,你也要設法贏得法官的同情分。中國法庭也不容你在法庭上罵街、出氣啊!這是策略問題。
一方的證詞和主張不被采納,那就等於白講,作無功,還要損失形象分,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作了負功。法庭也隻能采納另一方的主張,這是法庭審理的遊戲規則。
本居士認為這是導致賀家敗訴的直接根源。
四,賀家支持團隊缺乏理性,不符合美國人的思維習慣
關於這一點,本居士這兩天也注意到了某些中文網站BBS上網友的評論,居士基本認同部分網友的觀點,這裏就不再一一撰述了。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支持團隊應當多在道義上和經濟上給予賀家支持和幫助,而不能用“文革”式人多勢力眾打群架的方式來支持。比如,安排參加庭審的旁聽,一定要多少多少人的攤派,那是什麽思維?也不能主導某些網站進行控訴式的謾罵對方,連貝克夫人都知道說,“現在很多人反對他們,在互連網上,人們用中文罵他們是魔鬼、宗教狂熱分子”。運用“罵術”,在當今文明社會裏,隻能證明是一種理屈的表現。
五,貝克至少有兩張“牌”,賀家贏得上訴希望渺茫
一審法院已作了對賀家不利的判決,賀家要翻案,唯一的途徑就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而貝克家現在手上至少有兩張牌可以對付賀家,一張是以贏者的心態應付上訴,除此還可以打一張“移民牌”。這樣,賀家就顯得很被動。美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貝克方向移民局舉報賀家已嚴重違反美國移民法,那是貝克家的正當權利。一旦移民局受理認定賀家在美國的非法逾期,其結果就是將賀家遞解出境,這不是沒有可能啊。根據美國移民法,逾期超過一年的,十年不得入境美國。即使移民局裁定賀家離境,等上訴審法庭開庭審理時再來美國參加聆聽,賀家屆時即使拿到合法簽證也進不了美國啊,這官司還能繼續打下去嗎?除非有部長級以上給予賀家特殊情況的豁免,那是一項絕對煩瑣麻煩的事情,可能性也是渺茫的。
據本居士對貝克家過去訴訟策略運用的觀察,貝克方的律師一定會打這張“殺手鐧”牌。
綜上所述,本居士竟對賀梅一案的訴訟策略運用作分析評論,至於賀家與貝克家之間的恩恩怨怨,包括賀紹強性騷擾事件等事實,本居士不清楚,故不在本文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