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 留
第十六條 持標有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準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不滿1年的人員。
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注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二)填寫居留申請表;
(三)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還要交驗健康證明書,交近期2寸半身正麵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 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簽發1年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的事由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發給1年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的證件;有顯著成效的可以發給永久居留資格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