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漂泊不定, 居 無定所, 怕換地址太頻繁錯過移民局的通知 (自己file 485)
可以用親戚的地址嗎?我並不和親戚住在一起。 隻是他 們的地址是固定的。
我可以FILE AR-11 把我的地址 給成我親戚的地址 嗎?
請問移民局要求的一定是要 實際住址呢, 還是收發郵件的地址?除了移民 局的郵件我想用親戚的地址, 其它所有的郵件我還是用我自己的地址。 FILE
AR-11 把我的地址 給成我親戚的地址 會被認為是一種欺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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