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黨章原文是這樣規定的:

回答: 向曾是黨員的同誌們請教,在線等!xzp592007-07-21 06:54:38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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