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幫我們出出主意吧。多謝!

2003年,老公請單位指定律師事務所辦申請綠卡,2004年初律師寄來過一個3050$的帳單, 其後一直沒有任何音訊。
去年在我們的email詢問下, 她說"the case is filed with Department of Labor only at this time....
然後又是沒有任訪消息.直到昨天,她來了個email,無內容,隻有一個三千多元的帳單,說是今年6月及7月二次登招工廣告的費用.實在不明白,這廣告早就應登過,為什麽又來一次?況且,登之前她沒有告知我們任何信息.
因為在這幾年期間,該事務所沒有給我們任何消息,我們也不打算再用他們.請問這筆錢可否拒付?如何辦比較好?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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